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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湖南省肉类协会章程
阅读:781     发布时间:2022-01-10

湖南省肉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湖南省肉类协会。英文译名(HUNAN MEAT ASSOCLATION),缩写:HN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肉类(禽蛋)生产、储备、定点屠宰、批发、加工和零售的企业及有关单位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管理组织。本会的组织原则:自愿参加、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真诚协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发挥行业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作用,沟通政府与肉类生产、经营者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的情况和要求,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为繁荣和振兴湖南省肉类市场服务,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指导企业和经营者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化解行业内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和有关企业、个人遵纪守法;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措施,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企业和个人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措施方面的建议,维护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布置、收集、整理和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肉类行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和个人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经济标准等,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五)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市场信息和法律咨询,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提高行业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六)组织交流肉类生产、流通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沟通信息,掌握肉类市场的产、供、销动态,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技巧和服务规范,组织各种与肉类行业有关的境内外展览、讲座、培训、考察,编印有关肉类行业信息刊物;

(七)发展横向联合与纵向联系,加强与各地肉类协会和组织的沟通,发挥协会整体网络功能作用;

(八)开展行业的公益事业,为社会服务;

(九)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应签署湖南省肉类行业“诚信经营”倡议书,并按照“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的有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或本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会召开的会议、参加本会活动 、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要求本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支持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五)研究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按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本会全面工作,根据秘书长对本会秘书处工作提议,按有关程序决定人事任免、聘用及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人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湖南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2021年12月21日湖南省肉类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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